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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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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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有一支以化解信访积案、提升治理效能为目标的“银发调解团”。该接访团队由多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检察官组成,他们长期在当地综治中心参与矛盾化解工作。
“这些老同志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社情民意,尤其擅长解开群众法结心结。”该院控申检察部负责人介绍,针对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行政争议等信访领域,依托退休人员“人熟、事熟、法熟”的优势,推动信访问题从“解决了事”向“解决了心”转变。以下二则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1·给建筑商的“败诉说明书”
“法院判我输,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再不管,我就真没办法了。”今年5月,张某来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治中心检察窗口。原来,他与某开发商因合同纠纷多次交涉无果,提起民事诉讼后已败诉,后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开发商合同诈骗,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退休检察官于海峰接访时发现,张某随身携带厚厚一沓案卷材料,但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你先别急,我干了几十年刑事检察工作,咱们一起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于海峰从张某最在意的“为什么民事诉讼会败诉”讲起。
为了让张某明白法院为何这样判,于海峰指着判决书里的“本院认为”部分解释:“你们的抵账协议里写的是以房抵债,但既未约定交付的具体方式,也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你说你们曾口头约定具体内容,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是要按证据判决的。”
针对“合同诈骗”的立案诉求,于海峰结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逐一比对张某提供的证据,“从客观构成方面讲,开发商和建设项目都是真实合法存在的,而且你们完成施工后,开发商也已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同时,通过以房抵账方式支付剩余款项是你们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并且因为你的出售行为,以房抵账的房屋已开具发票并实际交付给案外人,至于案外人能否最终获得产权证,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宜认定为刑事诈骗。从主观方面讲,抵账房暂时无法过户等问题,是因为工程款和材料款未完全给付发生的,目前房子虽然尚未过户,但一直在沟通协商,这种情形更符合民事违约的情形,不属于刑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与此同时,于海峰还帮张某梳理出另一条救济路径:“你虽然民事诉讼输了,但还可以再找找有没有能支持你们曾经约定的证据,不一定非得是物证,书证、人证都具有一定效力,到时还能通过申请再审试一试。”经过三个小时的细致分析,张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
案例2·解开“十年发病期”的疙瘩
赵女士丈夫去年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近日,她整理家务时发现了丈夫2015年曾委托同事购买过保险,当即便联想到自己曾在病历中看到“该病的发病期为二到十年”的表述,于是认定丈夫那时已经患病,丈夫是被同事骗了才签了购买保险的合同。
此后5天,赵女士每天都到区综治中心检察窗口信访,情绪激动地要求“讨个说法”。退休干警宋立安接访时没有急于否定赵女士的观点,而是先认真倾听。“你丈夫生病后,你肯定吃了不少苦,也受了不少累,换作是我也同样会着急。”一句共情的话让赵女士的情绪平复不少。
“就像高血压,可能潜伏多年才发病,但没确诊前谁也不能说患者十年前就‘患病’。”为了帮助赵女士理解“发病期”与“确诊期”的区别,宋立安用通俗的事例进行解释。随后,该院退休检察官张晓玉和刑事检察部检察官共同组织召开简易听证会,通过模拟庭审质证环节,让赵女士直观地感受到了“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诈骗”的法律逻辑。最终,赵女士接受了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诈骗”的结论。
“群众信访,不是来找碴的,而是来讨个说法。我们多费点口舌,群众就能少跑点弯路,就算只能解决老百姓的一个小问题也是有价值的。”于海峰坦言。
“这些退休的老同志用‘法律温度’化解了‘信访硬度’,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该院检察长张国良表示,下一步将扩大“银发调解团”规模,让更多退休人员的“余热”汇成基层治理的“暖流”。